為了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的規范制度,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確保認證活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國家認監委根據《產品質量法》、《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對2005年6月頒布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實施規則)開始進行修訂,并且同時制定了《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以下簡稱《認證目錄》)。新版實施規則和認證目錄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備案管理系統”也同步上線。與以往相比,新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是“嚴”字當頭,生產、認證更嚴。
生產、加工、標識、銷售標準更為嚴格。如果同一生產單元內的一年生植物不能平行生產,生產加工過程中允許使用的投入物增加了使用限制,使用標準附錄以外的投入物的使用應由國家認監委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轉換期內允許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更加嚴格,有機產品中不能檢出禁用物質殘留。銷售產品要使用銷售憑證并建立“一品一碼”追溯體系,銷售場所不得進行二次包裝和標識。二是認證程序更加嚴格規范。如要求監測(測試)產地環境,現場檢查應涵蓋所有生產活動。規定對產品全部生產季(茬)實施現場檢查,對所有獲證產品實施產品檢驗,認證活動提前向監管部門報告,認證證書由國家認監委信息系統統一賦值,并增加證書撤銷、暫停、注銷條件。三是建立了不良企業退出機制。對因失信、在有機生產中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范圍使用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等問題被撤銷認證證書的企業,任何認證機構1-5年內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機產品認證申請。同時,有機產品認證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延續的,獲證企業再次申請有機產品認證時,必須重新進行有機轉產。
二是可操作性
增強和統一認證標準。認證程序要求更加細化。《有機產品認證實施細則》由原來的7章3500字增加到10章9000字,增加了“再認證”、“證書撤銷、暫停和注銷”“銷售證明”“投入品專項評價”等內容,可操作性大大增強。對認證機構原可自由裁量的內容作出統一要求,如統一認證產品目錄,統一轉換期限判定,現場檢查范圍和頻次,產品和環境檢測要求,細化證書撤銷、暫停、注銷條件,明確證書暫停時間,規定撤銷、注銷的證書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復等。
三是建立了有機產品追溯體系。
嚴格規范產量衡量證明和檢驗流程,收獲,加工,包裝銷售、要求在獲證產品或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或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及其唯一編號、認證機構名稱或其標識,配合使用銷售證書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確保頒發的每一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都能從市場追溯到每一個相應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獲證產品和生產企業,做到信息可追溯、標志可防偽、數量可控。自2012年3月1日起,有機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銷售的有機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注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含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及其唯一編號(有機碼)、認證機構名稱或者標志。2012年3月1日前已從認證機構領取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印有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包裝的,應當在2012年7月1日前使用。屆時,消費者還可通過國家認監委“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Food.cnca.cn)查詢驗證。
四是按照風險評估原則
將不適宜進行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排除在《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之外,不得進行有機產品認證。目前目錄包括蔬菜、牛奶、肉類等37大類127種產品。同時,國家認監委將以風險分析為原則,動態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
五是介紹了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的概念。
把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作為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重要手段,進行監督管理,強化科學性和權威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細則》等多個文件中都提到了風險評估。認證機構在現場檢查、產品抽檢和證后監管中,應根據產品生產、加工工藝方法、企業管理體系穩定性、當地信用水平等情況,對有機生產加工風險進行研判,并采取相應措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管,并根據風險等級對相關產品和地區開展風險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