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統一市場建設的意見》發布。從加強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促進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打造要素資源統一市場、促進商品和服務市場高水平統一、促進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進一步規范不當市場競爭和市場干預等六個方面明確了重點任務。
其中,涉及認證行業以及認可檢驗檢測領域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加快培育統一的技術和數據市場。建立健全的全國技術交易市場,完善知識產權評估交易機制,推動地方技術交易市場互相連通。完善科技資源共享服務體系,鼓勵不同區域間科技信息交流互動,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加大科技領域國際合作。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權益保護、跨境傳輸管理、交易流通、開放共享、安全認證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深入開展數據資源調查,促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培育發展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大市場。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水權交易市場,實行統一規范的行業標準和交易監管機制。推進排污權、用能權市場化交易,探索建立初次分配、有償使用、市場交易、糾紛解決、配套服務等制度。推進綠色產品認證和標識體系建設,促進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
完善商品質量體系。建立健全質量分級體系,廣泛開展質量管理體系提升行動,加強產品全供應鏈、全產業鏈、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質量認證制度改革,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檢驗檢測業務,探索推進區域計量中心和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推動認證結果跨行業跨區域互認。推動重點領域主要消費品質量標準與國際接軌,深化質量認證國際合作和互認,實施產品傷害監測和預防干預,完善質量統計監測體系。促進內外貿生產產品是同一條線,同一標準。進一步鞏固和拓展中國品牌日活動等品牌發展交流平臺,提高中國品牌的影響力和認可度。
依法清理和廢除妨礙平等準入和退出的規定。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企業一定在某地注冊,不得為企業跨區域經營與遷移設置障礙。不得設置不合理、有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限制商品、服務和要素資源的自由流動。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認可、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置或變相設置準入壁壘。不得對外國企業在資質認證、營業執照等方面設置明顯高于當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評價標準。清理規范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政府服務前不得要求企業進行自查、檢查、認證、鑒定、公證和提供證明,不得搞變相審批和有償服務。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制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